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 朴小字 第1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林鯤進

被告 吳婉如吳智信 之繼承人

吳鴻棋 即吳智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智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202元,及其中新臺幣48,950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智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江靜盈

註:1.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2.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捨棄違約金部分之請求,訴之聲明第1項減縮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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