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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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福建省柘榮縣人民法院(二○○一)柘民初字第一五六號民事判決書正本,及上開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即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