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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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25號聲請人 張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庭輝 、 蔡氏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