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6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聖元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晚間某時,經由 呂鎮宇 (涉犯本部分犯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之介紹,參與呂鎮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微信暱稱「 小飛 」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等人所屬之以三人以上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並約定可取得一定比例之報酬。被告與上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等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以下行為:
㈠由本案詐騙集團某成員先於110年7月29日上午某時起,撥打
電話聯繫 黃秀美 ,冒充係「特偵組」人員,向黃秀美佯稱:「其涉嫌分屍案,且戶頭遭詐騙集團利用,裡面的錢是贓款,並將被通緝,如不處理好,戶頭內款項會遭凍結,故需依指示將帳戶內金錢領出」云云,致黃秀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於同日下午2時51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00號之龜山文化郵局,臨櫃提領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秀美,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內款項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小飛」旋於同日下午2時09分許前之某時,撥打電話聯繫指示被告、呂鎮宇2人於當日下午前往桃園市○○區○○街000號附近某處(下稱本案交款地點)向黃秀美取款,被告、呂鎮宇2人遂於同日下午2時09分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抵達本案交款地點),並推由被告向黃秀美取款,呂鎮宇則負責把風;上開佯稱「特偵組」人員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於同日下午3時許致電黃秀美並佯稱:「便衣警察同事在其住家附近了」云云,要求黃秀美配合將所提領之80萬元交予其同事,致黃秀美誤信被告即係前來取款之「便衣警察同事」,而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本案交款地點,交付現金80萬元予被告,待被告收取上開80萬元款項並離去現場後,旋與在本案交款地點附近把風之呂鎮宇會合。
㈡本案詐欺集團食髓知味,佯稱「特偵組」人員之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遂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前之某時,再次撥打電話聯繫黃秀美,佯稱:「需再提領其所有中華郵政帳戶內款項70萬元」、「這筆錢偵辦完後很快就會還給你」云云,使黃秀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林口郵局,臨櫃提領其所有中華郵政帳戶內款項70萬元;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小飛」旋撥打電話聯繫指示被告、呂鎮宇2人於當日下午再次前往本案交款地點向黃秀美取款,被告、呂鎮宇2人遂再次抵達本案交款地點,並推由呂鎮宇向黃秀美取款,被告則負責把風;上開佯稱「特偵組」人員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於同日下午4時許前之某時致電黃秀美並佯稱:「其手下在附近了」云云,要求黃秀美配合將所提領之70萬元交予其手下,致黃秀美誤信呂鎮宇即係前來取款之「手下」,而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本案交款地點,交付現金70萬元予呂鎮宇,待呂鎮宇收取上開70萬元款項並離去現場後,旋與在本案交款地點附近把風之被告會合。
㈢嗣於同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小飛」、「 阿賢
之人聯繫被告、呂鎮宇,約定在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2段與興東路2段路口某運動公園停車場處所停放之某不詳車號、白色BMW自用小客車內,被告、呂鎮宇將前開向黃秀美收取之70萬元及80萬元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小飛」、「阿賢」等不詳成員,「小飛」、「阿賢」等不詳成員不詳成員再從中抽取3萬4,000元作為王聖元、呂鎮宇之報酬後,被告、呂鎮宇即下車並平分該3萬4,000元報酬而後離去。
㈣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3人以上共同
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被告本案所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洗錢罪嫌,與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案件(下稱前案)具相牽連關係,而向本院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2月17日宣判在案,此有前案110年11月11日刑事報到單、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而本案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月12月28日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8日桃檢維宿110偵36810字第1108133081號函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查,足認本案追加起訴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被害時間詐欺手法詐騙金額(新臺幣)面交時間面交地點參與被告及其角色分工1黃秀美110年7月29日上午某時起【假冒檢警】黃秀美於110年7月29日上午某時起,在住家接獲假冒特偵組人員稱其其涉嫌分屍案,且戶頭遭詐騙集團利用,裡面的錢是贓款,並將被通緝,如不處理好,戶頭內款項會遭凍結,故需依指示將帳戶內金錢領出云云,並指示黃秀美將其中華郵政帳戶內金錢領出且交予前往收取款項假冒「便衣警察同事」、「手下」之人。80萬元110年7月29日下午3時許桃園市○○區○○街000號附近某處「小飛」指派王聖元收款呂鎮宇把風70萬元110年7月29日下午4時許「小飛」指派呂鎮宇收款王聖元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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