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 史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5,1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1,1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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