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繼正
雪鴻
一、債務人王繼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陸拾萬零玖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陳雪鴻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36250│雪鴻│1月31日起│││││元│││││├──┼───┼─────┼──────┼──────┼───────┤│002│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4694│雪鴻│2月3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6250│雪鴻│3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694│雪鴻│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一)債務人王繼正於民國101年07月31日邀同陳雪鴻為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伍拾玖萬元整(2)柒萬元整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102年01月31日(2)101年12月31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對債務人王繼正之財產執行無實益或無效果後,應由債務人陳雪鴻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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