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該事件為非訟事件,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不得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再字第8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既然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說明,聲請訴訟救助,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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