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債權人 曾懷德 上列債權人曾懷德因與債務人 劉晏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懷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支票影本,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存有借票關係,請另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權人業已清償票款(支票號碼:YA0000000、YA0000000、YA0000000、YA0000000、BU0000000)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