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832號債權人 李胡寶玲 債權人 李詠謙 債務人 林志斌 債務人 范雅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租金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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