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 陳國隆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將叡 律師被告 陳琦曜
陳信樺 陳燕萍 李李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 謝碧霞 訴訟代理人 張美珠 被告 余謝黛
陳謝 金主 謝鈴男宮月英何月英 何大木 何碧珠 何大森 何碧玉 何碧鍾 陳國昌 陳景福 陳俊宏 陳峯敏 陳延成 葉素春 陳美麗 陳美華 陳瑞雪 陳佩逸 陳信佳 王譽凱 蘇寶貴 陳寶鳳 陳鴻義 陳彥銘 陳秀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傅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 攔中 ,關於附表所示「原判決記載」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所示「更正之記載」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附表所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表:
┌────┬─────────┬────────────┐│當事人│原判決記載│更正之記載│├────┼─────────┼────────────┤│何大森│住臺中市南屯區大英│住臺中市○○區○○里○○○○○街○○○號│路200巷23號│├────┼─────────┼────────────┤│何碧鍾│住臺中市西屯區大墩│住臺中市○○區○○○○街│││二十街87號2樓│87號2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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