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 律師
鄭晃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