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