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戊○○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慧雅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研究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明確,第二項應由何人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