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七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詹媽媽企業社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六四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