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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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0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