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