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