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