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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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義市稅捐稽徵處退│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柒仟柒佰伍拾叁元│NA二二一0九四││││稅專戶││││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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