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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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 訴訟代理人 張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海鷹家具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秀│101年5月20日│74,300元│SSA0000000││││限公司│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