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淑茹
被   告  陳登家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沙交簡字第477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劉國賓
                  法官 江奇峰
                  法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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