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雪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重均劉德仁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鳳山區營業處間請求拆除電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