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卷內代號:BJ000-A109134,真實姓名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