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第1903號、第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富隆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起「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3、294、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更正為「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04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28、1995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3、294、295、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證據(二)第1行「出具」補充為「分別於110年10月29日、111年1月17日、111年2月18日出具」、第2行起「勘查採證同意書」更正為「勘察採證同意書」、證據(三)末行補充證據為「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各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連同與該毒品無法析離之分裝勺本體及包裝之塑膠袋,整體視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鑑定書1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之分裝勺1支檢體編號:C0000000(事實㈠)部分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卷第11頁)2粉橘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事實㈢)部分1.淨重0.2260公克,取樣0.1173公克,驗餘淨重0.1087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903號卷第40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檢體編號:C0000000-0(事實㈢)部分1.淨重1.9699公克,取樣0.0033公克,驗餘淨重1.9666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
第1903號第1987號被告黃富隆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富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
93、294、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一)於110年10月19日5時42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5時26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90巷口查獲,並扣得分裝勺1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於110年12月1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住處頂樓之樓梯,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翌(17)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查獲,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於111年2月5日22、23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民德路378號10樓住處之樓梯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2月8日13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共2.1959公克,驗餘淨重共2.0753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富隆之供述與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A0000000、D0000000號)、勘查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採集尿液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三)扣案之分裝勺1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上開所犯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分裝勺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檢察官曾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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