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廖本松
賴靜儀 被告 劉育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