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移調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4號
調解筆錄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4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366號過失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瑜玲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麗春朗讀案由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願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當庭給付新台幣壹萬元整(含強制險)予聲請人乙○○收訖無誤。
二、聲請人乙○○願撤回95年度交易字第366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三、聲請人乙○○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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