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黃永旗 即豐祥企業社訴訟代理人丙○○原告甲○○
丁○○乙○○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