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即Su原告 広岡昇 即Ki原告甲○○○即Na原告丁○○○即Ik原告辰○○原告辛○○原告巳○○原告寅○○原告乙○○原告卯○○?住6L原告壬○○原告癸○○
樓原告丑○○原告己○○?送達:臺原告庚○○原告午○○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劉秋絹 律師 許英傑 律師被告戊○○被告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
?之2上列被告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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