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丙○○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乙○○之身分證件資料。
三、 徐楓 、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四、被告丙○○之送達處所。
五、原告就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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