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