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張淑櫻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斯國際美學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