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張淑櫻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斯國際美學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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