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85號
原告茹娜.優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瑪亞.賽斐格AMAYA·SAYFIK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85號
原告茹娜.優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瑪亞.賽斐格AMAYA·SAYFIK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