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四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茲被告以羈押期間,家中雙親遭逢身體不適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竊盜案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刑之執行,此項情形,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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