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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