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0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高永富
陳煥城 右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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