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王福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並肇 、 葉麗芬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葉並肇、葉麗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80元(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3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
繕本2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