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燦 臺灣料理餐廳
法定代理人 洪代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淑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199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29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