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烱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烱亮(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蔡
火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1萬1,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