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303號
上 訴 人 王逸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
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