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政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政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政學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並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