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鄭雅玲 被告 吳源芳 (原名 吳國精
傅建森 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等方面: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即本院前開判決附表十編號8部分),業經本院就此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就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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