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張履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柯文哲、 王金平馬英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住居所、公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之法律依據)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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