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林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申偉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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