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4年度旗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旗補字第101號原告 蔡炤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瑜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旗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書記官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