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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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164號
原告 翁任志
法定代理人 薛宇智
訴訟代理人 陳筱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