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經查,本件被告安憶心、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7條之營業毀謗罪部分,均經本院100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徐文瑞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