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 詹玉莉 被告 李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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