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 蔡王秀端 (即 蔡修真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蔡王秀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份分配同意書之上印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 蔡王秀端 (即 蔡修真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蔡王秀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份分配同意書之上印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