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延淞選任辯護人沈志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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