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6號聲請人 戴惠華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被繼承人 彭經智 之遺產清冊(原所提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僅為相關遺產證明資料非遺產清冊)。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